徽章介绍

昆明市政奖章,设立于1923年5月23日(民国十二年)。1922年唐继尧重回滇掌政,继续划省会所在区域(今盘龙、五华两区)为市,并正式定名为昆明市。改云南市政公所为昆明市政公所,设衙于景星下街的清代督标中军守备署旧址,市政公所由云南省政府直接领导。并颁布《云南昆明市政公所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公所职权,督办综理全市行政事务。从1922年1928年,唐继虞、张维翰、马钞先后任督办。昆明市政奖章,银质三个等级,授予著有成绩的昆明市市政人员。

徽章技术信息

    昆明市政奖章,珐琅银质,中间是昆明市市徽,取两日相比为“昆”,日月相对为“明”之意。四角彩云,彩云南现,云南之意。外圈花卉图案,整体式样与北洋时期勋位章类似。市徽金色为一等、银色为二等、蓝色为三等。绶带为五色。

徽章授予标准  

    昆明市政奖章条例(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凡办理昆明市市政人员卓著成绩者,得以本条例之规定由昆明市政公所呈请省长核给奖章
第二条 奖章分三等质均用银
第三条 有合左列各项或在一项以上者,由市政公所拟定等第,呈请省长分别核给奖章
一、值非常事变竭力防卫或镇抚使市内得获安全者
二、发觉或缉获关于阴谋灭内乱犯罪者
三、水火灾变及其他时疫流行,能竭力防御救济者
四、不顾己身危难救护市民生命财产使获安全者
五、从事固有任务成绩优良足资矜式者
六、对于新旧都市之建设或改良著有特比功绩者
七、办理公益慈善事件卓著成绩或捐资较钜者
八、其他直接或简介补助市政之进行著有成效者
第四条 应得奖章人员分左列两项发给
一、市政公所各处课及各附属机关长官与其他名誉职员或补助本市市政进行之员绅,有合於前条之规定应给奖章者,由督会办酌定等第呈请省长核给之
二、凡隶於市政公所各处课及附属机关各职员,有合於前条之规定应给奖章者,由该管长呈由督会办转请省长核给之
第五条 初受奖章时,荐任职人员自二等奖章起,委任职人员自三等奖章起,但著有非常功绩经长官认为从优给奖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其执照式如左
第七条 凡受领奖章者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襟
第八条 凡受领奖章者不准变更其形状,须由本人安为保存并限由本人佩带,不得转移承继其受领权亦不得假人佩带
第九条 凡受领奖章者,如因受刑事处分褫夺公权或因应受惩戒褫夺奖章时,得分别褫夺之或定期停止其佩带
第十条 依前条褫夺奖章或停止佩带时,应将奖章及执照缴由市政公所转呈省署注销,凡停止佩带者,届停止期满时得呈请发还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徽章佩带和相关法规

    民国八年(1919年),云南省政府将省会警察厅管辖的昆明县划出,设云南市政公所于翠湖之湖心亭,先后任命王有兰、李宗黄为督办。翌年,云南发生政变,省长唐继尧出走,云南市政公所撤销。民国十一年(1922年)唐继尧重回滇掌政,继续划省会所在区域(今盘龙、五华两区)为市,并正式定名为昆明市,改云南市政公所为昆明市政公所。1927年5月唐继尧病逝,民国十七年(1928年)八月,云南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普通市组织法》,将昆明市政公所改组为昆明市政府,改督办为市长,总理全市行政事务。从民国十七年至三十八年,马钤、李修家、庾恩锡、张祖荫、熊从周、陆亚夫、翟翚、裴存藩、罗佩荣、陈玉科、曾恕怀先后主政昆明市政府。同时,云南省政府核准《云南昆明市政府组织章程》,规定了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参考文献:
《昆明市政第一年报告书》
《昆明的前世今生系列讲述》
人阅读本文章
一等市政奖章,授予龙云(图片来自云南博物馆)
1922年8月1日成立市政公所,任命唐继禹督办(图片来自《昆明市政第一年报告书》)
市政公所市旗和市徽(图片来自《昆明市政第一年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