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叶奖章,设立于1918年3月20日,1936年12月9日颁布第二版桐叶章。民国六年(1917年)阎锡山督军兼山西省长,10月发表“六政宣言”,成立“六政考核处”,推行水利、蚕桑、植树与禁烟、天足、剪发,后来又增加种棉、造林、畜牧,合称“六政三事”。民国七年(1918年)4月以后,阎锡山又推行积极发挥民众作用的“用民政治”,提倡发展民德、民智和民财。
桐叶奖章,第一版和第二版区别,可通过条例进行比较。但目前很多徽章属于组合章,导致无法还原奖章真实面貌,如果今后有新的实物再提供给读者。
桐叶奖章条例(七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行政官吏及办理公益员绅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分别给予奖章
一、办理一切行政事务确有成绩者
二、办理地方公益不辞劳怨卓著成效者
第二条 奖章分为三等,以周围折角颜色区分之
一等奖章周围折角系红黄蓝色
二等奖章周围折角系黄蓝白色
三等奖章周围折角系蓝白黑色
第三条 所用绶色与第二条规定各等奖章之颜色同
第四条 有合於第一条所列各款之一者,由本署给奖或由该管长官呈请核奖
第五条 呈请给予奖章时,应由该管长官详述本人事实连同履历送请核办
第六条 奖章给予简任官一等,荐任官二等,委任官及地方员绅三等,但著有劳绩者得超给之
第七条 奖章限於本人终身佩带之,但因犯罪或违反其他法令褫夺奖章时,应将奖章缴还本署,其因犯罪或违法其他法令被停止佩带者,亦同惟停止期满时得呈请发还佩带
第八条 给予奖章时附给执照
第九条 奖章如有遗失,得声叙原奖案及遗失缘由呈请补给,但须缴铸造费大洋五元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山西省桐叶奖章给予规则(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公务人员及办理公益士绅有左列条款之一者,得分别给予奖章
一、办理一切行政事务确有成绩者
二、办理地方公益不辞劳怨卓著成效者
第二条奖章分为三等,依中心叶树区分之
一等奖章中心五叶
二等奖章中心四叶
三等奖章中心三叶
前项奖章所用绶色如左
一等奖章系蓝白色相间计五行
二等奖章系蓝白色相间计四行
三等奖章系蓝白色相间计三行
第三条 有合於第一条所列各款之一者,由本府给奖或由该管长官呈请核奖
第四条 呈请给予奖章时,应由该管长官祥叙本人事实连同履历送请核办
第五条 奖章给予简任官一等,荐任官二等,委任官及地方士绅三等,但著有特别劳绩者超给之
第六条 奖章限於本人终身佩带,但因犯罪或违法其他法令被褫夺奖章时,应将奖章缴还本府,其因犯罪或违法其他法令被停止佩带者亦同,惟停止期满时得呈请发还佩带
第七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第八条 奖章如有遗失得声叙原奖案及遗失缘由,呈请补给但须缴铸造费大洋三元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桐叶奖章,在山西省政府奖章体系里属于高级奖章,主要授予公务员。在《修正奖励掘井章程》(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公布)中,一家能掘洋井二眼者奖给桐叶章。在《区长奖励暂行条例》中,委任职给三等桐叶章,有特别劳绩者得超给二等桐叶章。
三等桐叶章,第一版,边缘蓝白折角(图片来源7788收藏网)
一等桐叶章,第二版,中心五叶,绶带不符后配。(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另一版本的三等桐叶章,中间圆盘猜测被更换了(图片来自https://asiamedal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