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染征衣纪念章,设立时间为1933年2月,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颁布,1935年9月27日军事委员会呈奉国民政府核准备案。授予北平分会说辖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于战时负伤者。
血染征衣纪念章,铜质,圆形,正面圆心白色,中间红色“血染征衣”文字,周围绿色嘉禾和金黄麦穗,背面为编号。绶带红底黑色条纹。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陆海空军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标识给予条例》
第一条 凡本分会所辖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于战时负伤者,皆得由本分会给予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
第二条 凡分分会所属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于战时负伤一次者,除发给血染征衣并发给一道红人字式标识,负伤二次者,则发给二道红人字式标识,但须将前领之一道红人字式标识呈缴,余类推。
第三条 凡以前战役负伤官兵领有血染征衣纪念章而未领有人字式标识,或以前战役负伤官兵未领有血染征衣纪念章,均准由本人叙明某年月日某处战役某部负伤,负伤几次并取具当时同事两人或直接间接之主管证明文件,呈报该管直属长官核查,属实转请本分会核发。
第四条 凡请领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之现役负伤官兵,应由其该管长官详查确系战时负伤者,方准请给,否则如查有假冒情事,除将本人撤革外,并将保证人暨其主管长官降级、记过或申斥。
第五条 凡得有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者,须由本人保存,不得变更形状,尤不得转赠或假借他人及卖让典质抵债财债务等事达者,查出除将血染征衣纪念章注销外,并科以应得之罪,其未经领得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私够佩带,或借佩他人所领得之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者,亦按法治罪。
第六条 血染征衣纪念章及执照与人字式标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随时呈请注销并补发,但于执照背面附注补给字样,其原件如有查获者应即呈缴。
第七条 凡得有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者,如受刑事处分褫夺公权时,应由该管长官追其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呈缴本分会注销。
第八条 血染征衣纪念章及人字式标识均免纳费
第九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血染征衣纪念章,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颁发。
血染征衣纪念章(图片来自7788网)
血染征衣纪念章(图片来自备案图样)
血染征衣纪念章执照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