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残废军人纪念章,设立时间为1929年9月28日,为表彰残废军人战绩,国民革命军颁发残废军人纪念章,经行政院核准公布。

徽章技术信息

    残废军人纪念章,内书“党国干城”四个字,外圈为蓝色,金缘之五角暗象五权,底瓣为红色,金缘之盾形绘白色梅花三,暗象三民、以表示军人为三民五权而奋斗,身虽残废,永为党国干城之义。绶为红、白、蓝三色之盾形,以下端金色小環綴之

徽章授予标准

    《残废军人纪念章暂行条例
第一条 国民革命为表彰残废军人战绩起见,特颁给国民革命军残废军人纪念章。
第二条 残废军人纪念章凡国民革命军陆海空军军人从事北伐战役而致残废者,均得给予之。
第三条 残废军人纪念章用银质,绶用丝质,其图另定之。
第四条 纪念章佩於上衣左襟各勋奖章之右,但着便服时亦可佩带之。
第五条 凡具有第二条之资格应得纪念章者,由各主管长官调查明确,开具事实呈请军政部核准后发交各呈请机关转给之。
第六条 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即褫夺其纪念章。
第七条 因污辱军人名誉而受免职处分或重於免职处分者,即褫其纪念章。
第八条 处刑法徒刑以上之刑,未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得停止其佩带。
第九条 受有褫夺纪念章之处分者,应由各该主管长官将其纪念章呈缴军政部注销,但受停止佩带之处分者期满后得佩带之。
第十条 凡未经领受纪念章私造佩戴,或佩带他人所受之纪念章者按法治罪。
第十一条 凡销毁及变卖典质纪念章者,除缴销纪念章外,并科以相当处分。
第十二条 凡受有纪念章者,除因褫夺或停止佩带外得终身佩带之,如死亡后则由其家族保存。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参考文献:
江苏省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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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军人纪念章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