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奖章,1931年11月6日财政部颁布《颁给海关奖章章程》,设立金、银、铜三种,授予海关服务的职员。
海关奖章,采用宝星式,其正面镌中华民国海关奖章,并铸一中国帆船,扬帆向灯塔行驶之图,用以表现中国行业商務及航政之设施,背面则镌英文字,并留空白位置以备加镌得奖人之姓名。
《颁给海关奖章章程》
第一条 凡在中国海关服务之华洋人员,任职长久卓著勤劳或有特殊功绩者,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与海关奖章
第二条 海关奖章分为左列三种
一等金质奖章
二等银质奖章
三等铜制奖章
第三条 各种奖章由总税务司按照本章程之规定呈经关務署核请,财政部颁发
第四条 各种奖章限于在关服务连续二十五年以上,并勤劳卓著着方可颁给,但著有特殊功绩者不论其服务年限是否满足二十五年,总税务司得特别呈请颁给奖章以市鼓励
第五条 凡未列入海关职员録之人员,服务已满二十五年者,应由各关税务司及各科领袖於每届年终列名单,将各员服务期内之劳绩及品行等加具考语,呈请总税务司署酌核请奖
第六条 凡名列海关职员録之人员服务已满二十五年者,应由铨叙科税务司於每届年终开列名单加具考语,连同前条所开各关及各科呈送之名单一并呈请总税务司酌核请奖
第七条 凡名列海关职员録之人员颁给奖章时,应查核该员所任职务及所著劳绩情形,分别颁给金质或银质奖章,凡未列入海关职员録之人员第一次颁给奖章时,应给铜质奖章
第八条 凡已受银质或铜质奖章之关员,在关继续服务若有优良成绩或特殊功绩者,得由总税务司呈请晋给高一等之奖章
第九条 凡关员於颁给奖章后应於海关升调月报内,刊列该员衔名并叙明其案由
第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施行
海关铜质奖章和包装盒(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