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奖章,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颁发《陆海军叙勋条例》和《陆海军奖章令》,设立陆海军奖章,共分四等,一等为金色奖章、二等为银色奖章,三等为蓝色奖章,四等为白色奖章。授予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2025.11.15更新)
陆海军奖章,为银质,外作五瓣,各瓣间联以梅花,中间圆盘上写“中华民国”,中间为“奖章”,一、二等上冠花叶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环(条例写奖章分陆军和海军,但实物并没有区分)。奖章所用小绶,以色区别。赏战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国旗色,赏平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蓝色黄边(目前发现的实物照片没有见过国旗色,只有蓝色黄边)。
《陆海军奖章令》
第一条 陆海军各种奖章凡民国陆海军人於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於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分别给与之
第二条 陆海军奖章分为四等如左
一等 金色奖章
二等 银色奖章
三等 蓝色奖章
四等 白色奖章
第三条 各种奖章由陆海军总长按本章第五、第六两条所列各项成绩拟与各等奖章呈请大总统核准施行
第四条 一等、二等授予官佐,三、四等授予士兵
第五条 陆海军得有左列各项成绩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种奖章
甲 战时
一 战役中著有成绩堪资矜式者
二 随同出征尽瘁任务确有证据者
乙 平时
一 拿获土匪在事出力者
二 镇压内乱时,奋勇救护民人之生命财产,致获保全者
三 艺能出众,屡次从事勤务成绩卓著者
四 发明军用物件,经长官考验认为合用者
五 充任各项职守,满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惩罚,并无旷职成绩其优者(官佐任职5年以上获得二等、15年以上获得一等;士兵服务10年以上获得四等、20年以上获得三等)
第六条 非陆海军人著有左列各项事实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等奖章
一 战时筹助军饷,得万元以上者
二 战时探知敌人有违犯公法行为及捕获奸细,报告有据,事后查实者
三 在战地随同出力,劳绩卓著及其他有功于全体战役者
四 随同出力拿获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第七条 奖章用银质为之外作五瓣,各瓣间联以梅花,中镌中华民国()军奖章八字(分陆海军两项)一、二等上冠花叶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环
第八条 奖章所用小绶以色区别,赏战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国旗色,赏平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蓝色黄边
第九条 奖章佩於上衣左襟各纪念章之左
第十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式如左
2012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一等金色奖章和二等银色奖章带盒子。绶带有多种版本,蓝色黄边应为正宗。
三等蓝色奖章的图片(图片都来自www.omsa.org)
陆海军奖章,佩于上衣左襟各纪念章之左。给与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四等白色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左上中间是一等或二等陆海军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