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嘉祥章,又叫“捐资兴学褒章”。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1913年)7月16日司法总长许世英教育部第三十二号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令》,民国三年(1914年)11月16日修正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对褒奖条例进行调整和细化,增加了华侨褒奖,褒状、匾额、褒辞、褒奖、嘉奖具体内容,民国十四年(1925年)8月6日教育部第117号令教育总长章士钊颁布《修正捐资兴学褒奖条例令》,增加了所有褒奖预收费条款。依据捐资金额,授予褒章、褒状、匾额、褒辞,以及明令嘉奖。褒章仅授予在世个人,设立金银各三等,早期为金质和银质,后期金色和银色。

徽章技术信息

    嘉祥章,金色或银色,圆形或椭圆形,徽章正面中间为篆文“羊”字,周环嘉禾。兴学固国之祥也,故取羊;又羊为慈爱之动物,故凡善、义、美、养等字皆从羊,兹取之以喻兴学之士;周环嘉禾标国徽也。徽章背面为“嘉祥章”三字,绶带为红色双白条。一等章直径为一寸五分(5cm),二等章直径为一寸二分(4cm),三等章直径为一寸(3.3cm)。

徽章授予标准  

    此章授予以个人私产创立学校或捐资办学,以及创办或捐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教育事业并在世的人民或华侨:
1.捐资至一百元者,奖给银色三等褒章;
2.捐资至三百元者,奖给银色二等褒章;
3.捐资至五百元者,奖给银色一等褒章;
4.捐资至一千元者,奖给金色三等褒章;
5.捐资至三千元者,奖给金色二等褒章;
6.捐资至五千元者,奖给金色一等褒章;
7.捐资二千元以上者,呈明给予“敬教劝学”匾额;
8.捐资一万元以上者,奖给褒章、褒状、匾额,由教育总长呈明加给褒辞;
9.捐资十万元以上者,奖给褒章、褒状、匾额、褒辞,年终由教育总长专案呈请明令嘉奖。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人阅读本文章
银色一等嘉祥章,直径5cm,非常精美,彩色已脱落,背面带国旗,应为早期版本(图片来古泉园地)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金色一等嘉祥章,直径5cm,背面无国旗,制作粗糙,残留金色,应为后期版本(图片都来自湘泉雅集)
    嘉祥章,银色章及四等以下褒状者,由县行政长官教育厅长呈请省区行政长官授予,金色章及三等以上褒状者,由省区行政长官咨请教育总长授予。华侨应得之褒奖,由各驻在领事报部核定授予。凡请核给褒章、褒状及匾额、褒辞者,应随文预交公费(即奖章、匾额、褒辞的制作费用,一等金色制作费用五元,以此递减,匾额和褒辞收费六元。)
三等嘉祥章,直径3.5cm,无法判断金色或银色,后期版本(图片来自古泉园地)
金色三等嘉祥章,银质,外金色保留完好(图片来自古泉园地)
三等嘉祥章,背面带等级版本,黄铜材质,无法判定金色或银色(图片都来自湘泉雅集
三等银质嘉祥章,背面带银质等级版本,(图片来自古泉园地)
“敬教劝学”匾额,大总统黎元洪题给,山西灵石县绅赵秉明,中华民国十一年七月。